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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上半年申请教师资格受理认定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上半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收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受理收件对象:

  参加2013年上半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或已经“现场确认”不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体检合格者。

  二、  受理收件时间:

  2013年7月4日(早上:8:30-12:00,下午2:30-5:30)

  三、  受理收件地点:

  (一)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小学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初中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由户口(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受理收件并认定(上班时间)。

  1、湖里区教育局咨询电话:5722665

  2、集美区教育局咨询电话:6683358

  3、同安区教育局咨询电话:7030188

  4、翔安区教育文体局咨询电话:7082876

  5、海沧区教育局咨询电话:6583703

  (二)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思明区)、小学教师资格证(思明区)、初中教师资格证(思明区)、高中教师资格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分别由思明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受理收件,地址:厦门五中玉屏校区(公园南路37号),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  应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在旧厦门市教育局网站“办事指南”-“教师类相关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中下载,网站www.xmedu.cn,贴1寸近照)

  (二)《申请人体检表》;

  (三)《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其中“有无犯罪记录”栏由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填写并盖章);

  (四)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七)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八) “教育学”和“心理学”结业证书及复印件;

  (九)根据(厦委办发[2002]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四)-(九)项复印件(统一用l 6开纸或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二)-(九)项材料装订成册;

  (十)本人小2寸近照1张。

  五、  领证

  (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思明区)、小学教师资格证(思明区)、初中教师资格证(思明区)、高中教师资格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领证时间为2013年7月18日,地址:厦门五中玉屏校区(公园南路37号),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小学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初中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发放有关事宜请咨询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区教育局。

  六、其他事项

  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附件:委托书

委托书.doc



                                     厦门市教育局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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